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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蒙古国公司

  • 蒙古国注册外资企业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行文报送外贸局)


    1、投资者名称、住址和国籍;


    2、投资种类和规模;


    3、企业类型;


    4、投资的主营行业和从事的生産、服务;


    5、投资的实施阶段和期限。


    二、投资者情况介绍


    (一)在企业法人投资者情况介绍中应提供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国籍、地址、电话、电传、传真、网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2、企业成立的年、月、日,注册登记号码;


    3、在国内和国外从事的生産和服务,如国外有分支机构,应注明其经营种类;


    4、如在蒙古国和其他国家设有代表机构,应注明其名称、地址、电话、电传和传真号码;


    5、领导机构及成员;


    6、法人营业执照複印件(公证);


    7、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二)在个人投资者情况介绍中应提供下列事项:


    1、姓名、性别、国籍;


    2、出生年、月、日及地点;


    3、护照种类、号码、发证机关、地点及有效期限;


    4、文化程度和专业;


    5、职业;


    6、如属蒙古国或其他国家企业的成员,应注明该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7、护照複印件(公证);


    8、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9、外资最低注册金:10万美元


    填写固定格式表格,需带照片。


    注: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是指开户银行对该投资者的支付能力予以说明的证明,其原件经公证后与译文一并提交。


    三、营业执照複印件


    (个人投资者应提供护照的带照片页面和签证页面複印件)


    注:複印件需经主管或公证机构公证,或在注册登记处複印。


    四、命名许可


    (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国家注册办公室申请)


    五、合同书


    注:提交经公证的蒙文和外国投资者所选文字书写的合同书至少各4份。也可使用外资外贸局的固定格式合同。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无需合同,但属两个以上入股者投资时,彼此间应签订合作合同。


    1、双方签订合同的代表应持有委托证书;


    2、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国籍、专业、地址;


    3、企业法定名称、类型、辖区、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件信箱、所在地;


    4、生産、服务种类和经营期限;


    5、注册资金总额、份额,股票数量及每股定价和面值;


    6、投资各方所占份额、股票数量、所投股份资本的种类(列表)、数额,其中以现金形式投入拟建外资企业的资金额,应明确转入的阶段和期限;


    7、应投入的股份,其中以现金形式投入的股份,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比例到位的情况下,投资者应承担责任;


    8、(董事会)议事表决制度,表决中支持与反对的意见相等时做出决议的制度;


    9、代表外资企业及其领导的制度;


    10、如需设监事会,应制定该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义务、任期和成员的选举制度;


    11、外资企业的最终结算人员;


    12、合同的延期、解除和补充修改办法;


    13、投资者之间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章程


    注:提交经公证的蒙文和外国投资者所选文字书写的章程文本至少各4份。也可使用外资外贸局的固定格式章程文本。


    1、企业法定名称、地址、所在地、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址;


    2、从事生産、服务种类、实施阶段和期限;


    3、注册资金数额、若属股份公司应明确入股条件、股票数额、面值及种类;


    4、投资者数量;


    5、生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领导机构的选举制度,以及其任期、权限和议事表决、做出决议的制度。若属股份公司,应设最高权力机构,制定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及权限;


    6、领导机构和监事会成员人数、选举办法和任职期限;


    7、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以及投资者未履行义务或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股份公司因投资者拖延投入股份资金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等制度;


    8、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制度;


    9、财务统计及报告制度;


    10、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障等问题;


    11、外资企业经营活动的终止、撤消和最终结算制度;


    12、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纠纷的解决办法;


    13、投资者商订的其他事宜。


    七、其他附加协议


    (除创建公司的合同之外,如各方认爲有必要时,可附産品销售和出口、设备供应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


    八、拥有财産的证明


    (投资者投入的注册资本中如包括动産和不动産,应附确认财産的说明和证书複印件)


    九、特别许可证


    (如从事《关于蒙古国企业经营活动特别许可法》中规定的生産、服务项目,应提前办理相关特别许可证)


    十、公司地址


    (如自己无房屋需租用时,除与出租房屋的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外,还应签订从事生産、服务活动的厂房租赁合同,或由出租者出据可以租用的证明)


    十一、厂房的卫生鉴定证书


    (由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局对厂房是否符合从事生産、服务活动的卫生条件要求做出鉴定)


    十二、经济技术指标核算


    (外资公司对拟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分别进行经济技术核算)


    1、对投资的研究和投资总条件;


    2、産品和服务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市场占有率、竞争销售计划;産品的广告宣传、包装、仓储、运输、费用、生産工艺流程;主要産品和副産品、废料加工利用、淨化排污措施和生産能力;


    3、生産用原辅材料及需求量、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和计划,与生産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4、对厂房位置、场地的要求,以及选择厂房位置、场地的依据,交通、通讯、电力、供暖、气、水的供应情况;


    5、生産工艺流程及示意图,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名称、种类、主要技术指标和选定依据(一览表),进货渠道、价格、零配件和工具,以及民用建筑设施及其要求;


    6、生産的安排、组织以及与其相关的附加费用;


    7、劳动力需求量(包括生産和非生産职工),专业技术要求,招收渠道;


    8、投産前的工作计划。包括:完善技术资料;签订设备供货合同、进货、安装、调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培训人员;签订销售协议等;


    9、财务经济评估、预算。所需投资总额(固定资産和流动资金),资金来源(种类、形式)、投入阶段、生産费用预算。项目财务经济评估(资金回收期限、收益率,无亏损经营标准说明)、结论、利润;


    10、包括所拟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方案,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卫生健康要求,技术工艺水平方面由专业领导做出评估、结论时所需的信息等内容。






    在蒙古国注册企业需要办哪些手续?


    01、设立企业的形式


    蒙古国的外国投资企业是指按蒙古国法律注册成立,外国投资人占有股份25%或以上且每个外国投资人的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或等额图格里克的企业。在蒙古国,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公司代表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


    02、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根据蒙古国《投资法》规定,投资人需根据蒙古国公司法、国家注册登记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新《投资法》出台后,简化了企业登记注册程序,企业可在蒙古国国家登记注册局办理“一站式”企业注册相关手续。此外,企业可赴蒙古国投资局对在蒙古国投资经营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03、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内容


    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需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的名称、地址、公民国籍;


    (2) 投资种类、规模;


    (3)企业的形式;


    (4)投资的基本形式;


    (5)投资的基本行业,从事的生産、服务;


    (6)投资、实施的阶段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1 )投资者的介绍、身份证、护照和法人登记证书複印件(包括中国公司营业执照複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複印件;公司法人身份证及护照複印件,如公司法人不能亲自前往则需提供委托人授权书及委托人护照複印件等);


    (2 )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 )在法人名称是否与其他法人名称重合方面经相关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的文件;


    (4)开户银行关于投资者支付能力的证明(包括中国公司上一年度完税证明以及年度银行往来流水表及所有资産证明);


    (5 )可行性研究报告;


    (6)外国投资企业的正式地址和电话联系方式等(蒙古国有关部门在审批材料过程中将查验公司办公场地及租赁合同);


    (7)《经营特别许可法》中规定的相关许可。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依据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审查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依据技术监督机构做出的以下结论决定是否颁发许可:


    (1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2)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3)是否符合标准、卫生要求


    (4)技术工艺水平的评估。


    公司通过审查后,应刻制公司公章并领取企业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到期前三个星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一般情况下,新注册公司一年度进行一次延期,已经营5年以上公司可一次延期2年。


    公司注册完成后,应聘请蒙古国当地财务会计人员或了解蒙古国相关税务和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中方财会人员,每个月按照企业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月度报表(月度报表需于每月10日前提交,季度和年度报表需在下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和下一年度20日前提交);在蒙古国登记注册外资公司应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交付法人代表和所聘请蒙古国员工和中国员工的社会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注册后,公司法人代表可向蒙古国移民局申请多次往返签证,同时申请长期居住卡;签证和居住卡有效期同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一緻,法人代表也可以凭借中国车辆驾驶执照在蒙古国交警总署换取当地的驾驶执照,驾照有效期和营业执照有效期一緻。


    外国法人代表处申请内容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外国法人的名称、地址;


    (2 )外国法人的登记地;


    (3 )设立代表处的目的、业务活动的方向;


    (4)代表处的正式地址、地理位置。


    外国法人代表处申请材料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需附以下资料:


    (1 )外国法人的介绍、章程複印件;


    (2 )外国法人营业执照的複印件;


    (3 )开户行出具的有关支付能力的证明;


    (4 )代表处章程;


    (5 )代表处的地址(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专用办公室的租赁合同)。


    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审查希望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在接受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同意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则颁发证书。


    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对已从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领取了证书的外国投资企业进行国家登记。


    申报社会保险外国投资企业可根据蒙古国法律法规向蒙古国保险机构投保。






    外商注册蒙古国企业的形式、受理机构及申请内容


    一、外商在蒙古国设立企业的形式


    蒙古国的外国投资企业是指按蒙古国法律注册成立,外国投资人占有股份25%或以上且每个外国投资人的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或等额图格里克的企业。在蒙古国,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公司代表处、分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


    二、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根据蒙古国《投资法》规定,投资人需根据蒙古国公司法、国家注册登记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可赴蒙古国投资局或蒙古国工商会中国合作机构,对在蒙古国投资经营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三、注册蒙古国企业的申请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内容】


    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需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的名称、地址、公民国籍;


    (2)投资种类、规模;


    (3)企业的形式;


    (4)投资的基本形式;


    (5)投资的基本行业,从事的生産、服务;


    (6)投资、实施的阶段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


    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1)投资者的介绍、身份证、护照和法人登记证书複印件(包括中国公司营业执照複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複印件;公司法人身份证及护照複印件,如公司法人不能亲自前往则需提供委托人授权书及委托人护照複印件等);


    (2)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在法人名称是否与其他法人名称重合方面经相关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的文件;


    (4)开户银行关于投资者支付能力的证明(包括中国公司上一年度完税证明以及年度银行往来流水表及所有资産证明);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外国投资企业的正式地址和电话联系方式等(蒙古国有关部门在审批材料过程中将查验公司办公场地及租赁合同);


    (7)《经营特别许可法》中规定的相关许可。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依据】


    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审査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依据技术监督机构做出的以下结论决定是否颁发许可: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2)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3)是否符合标准、卫生要求;


    (4)技术工艺水平的评估。


    公司通过审査后,应刻制公司公章并领取企业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到期前三个星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一般情况下,新注册公司一年度进行一次延期,已经营5年以上公司可一次延期2年。


    公司注册完成后,应聘请蒙古国当地财务会计人员或了解蒙古国相关税务和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中方财会人员,每个月按照企业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月度报表(月度报表需于每月10日前提交,季度和年度 报表需在下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和下一年度20日前提交);在蒙古国登记注册外资公司应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交付法人代表和所聘请蒙古国员 工和中国员工的社会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注册后,公司法人代表可向蒙古国移民局申请多次往返签证,同时申请长期居住卡;签证和居住卡有效期同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一緻,法人代表也可以凭借中国车辆驾驶执照在蒙古国交警总署换取当地的驾驶执照,驾照有效期和营业执照有效期一緻。


    【外国法人代表处申请内容】


    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国法人的名称、地址;


    (2)外国法人的登记地;


    (3)设立代表处的目的、业务活动的方向;


    (4)代表处的正式地址、地理位置。


    【外国法人代表处申请材料】


    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需附以下资料:


    (1)外国法人的介绍、章程複印件;


    (2)外国法人营业执照的複印件;


    (3)开户行出具的有关支付能力的证明;


    (4)代表处章程;


    (5)代表处的地址(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专用办公室的租赁合同)。


    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审查希望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在接受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同意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则颁发证书。


    【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对已从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领取了证书的外国投资企业进行国家登记。


    【申报社会保险】


    外国投资企业可根据蒙古国法律法规向蒙古国保险机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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