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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丹麦公司

  • 注册丹麦公司需提供的材料

    1、公司名称(英文)

    2、注册地址(可由我方提供)

    3、至少1位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影印件(最少一位股东)

    4、签署《个人委托书》,加盖指纹;

    5、签署《公司委托书》,加盖法人章;

    6、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加盖指纹,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盖章;(我方提供样本)

    7、股东资料在户籍所在地公证, 丹麦驻中国大使馆盖章.

    8、注册资本银行到位证明(资本17000欧元)


    注册丹麦公司后应得文件

    1、公司注册证书;

    2、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会议记录簿;

    4、法人公章、钢印;


    在丹麦,本国国民和外国投资者在遵守丹麦公司法的前提下,可以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形式,设立永久性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独立的法人实体既可以是公共有限责任公司PublicCompany简称A/S,也可以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PrivateCompany简称ApS,这是在丹麦设立商事组织最常见的两种形式。这两类公司必须分别遵守《公共有限公司法》和《私人有限公司法》。


    1、公共有限公司

    一个或数个发起人就可发起成立一个公共有限公司。该发起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实体,但除非丹麦贸工部长特别豁免外,至少须有一个发起人是丹麦居民或其它欧盟国家的公民。在公司注册前,发起人必须签署一份包括“公司章程草案 "和“公司内部细则”在内的“公司组建协议”。

    根据法律,设立公司必须在签订“公司组建协议”后六个月之内到丹麦商业和公司署(Danish Commenrce and Company Agency)申请注册。在公司正式注册前,设立的公司可以进行商务活动,但不能以公司名义对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而只能是由公司发起人或公司董事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责任,以保障第三方的利益。在注册完成前,公司在对外进行商务活动时,必须在公司名称前加上“正在创建中”的字样。在丹麦申请公司注册无须缴纳注册费。注册公司所需准备的文件主要有:有限公司组建协议书、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包括内部细则)、已付认缴股份资本文件、已付认缴股份资本值评估报告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宜作出修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甚至9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丹麦公共有限公司法的规定,公共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万丹麦克朗。在公司注册前,股本金必须已经以现金形式或其它资产形式如财产、专利、信誉等足额认缴。如果以非现金形式的其它资产形式充当认缴的股本金,根据规定,需要有一个特定的程序如公证机构估算其价值,以保证入股财产的实际价值。

    公共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但必须以票面价格或溢价发行,而不能以折扣价格发行。在发行股票时,可以是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都可以自由转让。对记名股票,公司章程可对股票的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公司可以出具股票证明,但不是必须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事先必须确定收购的百分比和价格。根据法律,公司或其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面值不得超过公司股本金的10%。在收购后,公司的股本金扣除自己持有的股份应至少不低于50万丹麦克朗。

    任何股东如握有公司5%的投票权或持有5%的股票且超过十万丹麦克朗,就必须向该公司通报,并向公众公开其全部身份。


    2、私人有限公司

    现根据丹麦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法(ApS Act)的有关规定,将私人有限公司做一介绍。

    1)私人有限公司最低股份资本为12.5万丹麦克朗,注册时须全额认缴,并出具出资证明。

    2)设立私人有限公司可以只有一个或数个发起人,且发起人必须认购该公司的股本金。

    3)丹麦私人有限公司法对发起人居住地或国籍没有要求,即既可以是本地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4)股票只能以记名的形式发行,而不能以不记名的形式发行。所有股东必须在成为该公司股东或不再是该公司股东后的四个星期内,向公司确定自己的真实身份并注册;而公司必须掌握公司所有股东的详细情况。此外,如果公司的股本金达到或超过五十万丹麦克朗,其公司的股东名单必须向公众公开。

    5)公司所有的股份如果仅被一个股东所拥有时,那么,该信息及该股东的身份必须向公众公开。

    6)私人有限公司在组织结构方面,没有像公共有限公司那样严格。它不必既有董事会,又有总经理,而只有一个或数个董事,或者只有一个总经理足矣。如果公司只设立一个董事或一个总经理,那么,该管理人员将对公司的全部活动承担义务并享受权利。根据规定,私人有限公司对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居住地或国籍没有限制。

    7)在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削减公司股东权利等重大事宜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单方面的通过方可。

    8)如果股本金流失量达到40%以上时,公司必须进行重组或者解散;如果公司在解散时破产,将使用丹麦破产法予以解决。


    丹麦税收制度

    一、公司税:丹麦公司税税率为40%,据丹方介绍有可能提高到50%。对公司不征收地方所得税,但征收的公司所得税的六分之一归地方财政。对公司的财产收益并入营业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而不征收财产税。


    二、个人所得税:丹麦的个人所得税是其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

    个人收入有38%以上要以所得税形式上交国家,其中主要有:

    1.国家所得税。税率分为14.4%、28.8%、39.6%三级。除征收国家所得税外,还要征收县、市税和教会税。县、市有权决定其征税税率,因此,各地税率不尽相同,县政税率为6─8%,市政税率为14一29%,一般为24%,教会税率各县、市也不一样,一般为0.5─1.4%,对县、市税和教会税的税率国家未作幅度的限制。个人所交纳的上述三种税其最高负担率可达73.8%。

    2.对个人的财产要征收财产税,但仅对财产净值在1220000克朗以上的部分征收,税率为2%。对居民个人的境外财产也要征收财产税。

    3.对个人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方法为:有固定住所的视为居民;对在旅馆居住的人以居住满六个月的为居民,并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丹麦的所得征税,所谓来源于丹麦的所得依照丹麦税法的规定是指:

    (1)在丹麦从事个人劳务的所得;

    (2)由丹麦政府或公司支付的退休金,不论是按社会保险制度支付的还是由公司支付的,也不论是支付给本人或其遗孀的,都视为来源于丹麦的所得;

    (3)在丹麦设有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所得;

    (4)从座落于丹麦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丹麦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

    不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从丹麦公司取得的股息,都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从丹麦取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


    三、丹麦对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规定

    对居民的境外所得,在丹麦应该纳税。但在国外已纳税款可以给予税收抵免,条件是:

    1.该项所得确系来源于国外所得;

    2.确实能够提供其已纳税的证据;

    3.在国外所纳的税确实是对所得被征收的税。

    对境外所得应同国内所得一样按照丹麦税法规定计算其应税所得额。然后再对境外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给予税收抵免。


    四、两项捐助和碳氢化合物税

    对丹麦列入协定适用税种的老年养老金捐助和对疾病每日基金捐助,都是随同个人所得税一起征收的,养老基金捐助按所得税额加征3.5%,医疗基金捐助按所得额加征1.8%。也就是说,两项基金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基础是相同的,并且是按同一的预算科目缴入国库。丹麦列入协定适用税种的碳氢化合物税是对开采石油、天燃气的公司利润征收的税,因为包括开采天然气的公司利润,同时也是为了区别于矿区使用费和产品税,故用碳氢化合物税这一名称,是按缴纳公司税后的利润计算征收,税率为70%,主要是对一些大的石油公司征收,对一些产量低、利润少的石油公司,仅征收一般的公司税,不征收碳氢化合物税。上述两项捐助类似所得税的附加,碳氢化合物税也是基于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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